田登作郡,自讳其名,触者必怒,吏卒多被榜笞。于是举州皆谓灯为“火”。
田登作郡(jùn)¹,自讳²其名,触³者必怒,吏卒多被榜笞(chī)⁴。于是举州皆谓灯为“火”。
译文:田登作郡守的时候,非常忌讳别人直接称呼他的名字,触犯了他这规矩的人必定(让他)大怒。官吏、兵卒大多(因此)遭受鞭打。于是,整个州郡内,人们都戏称“灯”为“火”。
注释:¹作郡:治理郡县。²讳:避讳,畏忌人家直称自己的名字。³触:触动,触怒。⁴榜笞:榜,通“搒”,捶击,捶打;笞,用竹板或荆条打。
上元放灯,许人入州治游观。吏人遂书榜揭于市曰:“本州依例放火三日”。
上元¹放灯,许人入州治举观。吏人遂书²榜揭³于⁴市⁵曰:“本州依⁶例⁷放火三日”。
译文:正值上元节放灯的日子,田登允许人们前来举览观赏,于是官吏就在发布于闹市的文书上写到:“本州按照惯例,放火三天。”
注释:¹上元:阴历正月十五。²书:书写。³榜揭:张贴告示,榜,告示;揭,高举,举,这里是张贴的意思。⁴于:在。⁵市:街头。⁶依:按照。⁷例:老习惯,旧例,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