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亮因其朦胧、晦暗、可阐释性强,历来是文人墨客们乐于歌颂的对象。这一看上去单调、简明的意象,在不同的文学作品中也蕴涵着不同的意义和形象。清夜良辰,对月兴叹,文学家们往往会敏锐地觉察到月亮的圆缺不定,同时感到自身的渺小。这时,不同的境遇和心态就会产生不同的情感抒发。这首双调《折桂令·中秋》即是一首借月抒情之作。
这首散曲作者着力描绘了中秋之夜月光格外的澄澈空灵。通过对澄澈月光的反复渲染,创造出异常清幽宁静的意境与氛围,最后才以对嫦娥发问的形式,抒发了中秋之夜,意欲一醉方休的情致。而其结构则是触景生情,前半写景,后半抒情,转、合融一,用典不露痕迹。凡此皆别具一格。
首句“一轮飞镜谁磨”即是写月。天空中这一轮飞镜般的明月,是谁将它打磨得这般圆滑清亮?比喻和语言虽简单,但不失优雅。这一句反问好像作者在宁静的夜晚,独自一人与月相望后,发出的轻声探问。
“照彻乾坤,印透山河”,明亮的月光仿佛照彻了乾坤大地,印透了大好河山。这句紧承上句反问而来,写“飞镜”的实际效果,也是作者直观感受的延伸。张养浩没有直视月亮的光芒,而是描绘它遍洒在大地、河川、山林上之后的效果。月光与日光不同,不会给人强烈、充满穿透力的印象。月光是阴柔、幽媚之美的代表,“照彻”“印透”是月光无孔不人的渗透、无声无息的轻抚。
“玉露泠冷,洗秋空银汉无山,比常夜清光更多,尽无碍桂影婆娑”四句,写秋夜里清澈透亮的白露,被此时特有的中秋明月映衬得更加洁白、优美。透明的清白色遍洒在整个秋夜的天空里,洗净了平日银河山浪般的星光。中秋之夜的月,较平常更盛,所以说“比常夜清光更多”。月光通透、明达,照在了庭院中的桂树上。澹澹清夜,树影婆娑,明月清光,相与无碍,共同构成了一幅幽静、空灵的图画。
“老子高歌,为问嫦娥,良夜恹恹,不醉如何”,最后四句又是反问。作者引吭高歌,对月起舞,只想问问那月中的嫦娥,这般良夜美景,如此动人心弦,此时此地,何不纵情一醉?这四句表现作者月夜赏景中澎湃的情感。嫦娥是明月的代表,也是美丽和孤独的象征。
张养浩自叹不如嫦娥一样,可以长生长在,看尽世间浮华。但他可以亲身体验人间苦辣酸甜,因此又比嫦娥幸福。这种现世世界的情感与自然世界的永恒之间的矛盾,又一次激起了作者无限悲伤的情绪,所以说“不醉如何”。
总体来说,《折桂令》一曲所描写的月亮既不同于“秦时明月汉时关”,又不同于“月有阴晴圆缺”,更不同于“对影成三人”,但又确确实实继承了先辈文人对月这一意象的阐释,独具空灵、幽远的艺术特色。
欧阳修这首《浣溪沙》抒发了作者对春光的深深眷恋。词中的春光,使读者联想到人生的青春、爱情、理想等一切美好的事物。它那深沉委婉的情思,那隽永蕴藉的意境,给读者以无尽的遐思。
上片写湖面风光很有特色。首句“湖上朱桥响画轮”,写游客们乘坐着豪华的车子,驶过那装修着朱红栏杆的桥梁,来到西湖游赏春光,传达出一种喧腾热闹的气氛。第二句“溶溶春水浸春云”,一句之中,并列两个“春”字,是名副其实的“加一倍写法”,目的就是把这个字突现出来。这句里的“浸”字也用得好,把映照说成浸泡,就等于把云的影子说成是真的云,通过这种“真实感”暗中透露出湖水的清澈程度来,从观察体验的错觉中描绘景物的状态。第三句“碧琉璃滑净无尘”,用琉璃的光洁平滑来比喻西湖的水面,表现了湖面泛舟时轻快、畅适的心情,形象而有诗意。
下片写游兴未尽的留连之情。前两句是对偶句:“当浸游丝萦醉客,隔花啼鸟唤行人”。这两句描写春物留人,人亦恋春,是全词的重点所。欧阳修说游丝“萦醉客”,这既是游人赏春纵饮,也有游人被美景“唤住”之意,下句“隔花啼鸟唤行人”,这一句是从声音的角度来写,不但写出了春天具有的“映阶碧草自春色,隔叶黄鹂空好音”的境界,也写出了春天西湖的“锦官城外柏森森”的葱绿景象。词人通过把游丝、啼鸟对游人的“挽留”,表现出游人被西湖美景吸引而舍不得归去之情。把游丝、啼鸟说成颇通人性的灵物,这便是词体以婉曲写情的特别处。末句里的“日斜归去”四字,说明西湖景色美好,让人流连:“奈何春”三个字使得全词更显得精彩,它表达了作者郁积于心的留连惆怅之情。这首词的结尾,是用陡转直下的笔法揭示了游人内心深处的思维活动,表现了由欢快而悲凉这种两极转换的心理状态,故而能够取得含蓄蕴藉、余味不绝的艺术效果。
从艺术上看,词人借景抒情,在描写“乐景”之中,暗示了“哀情”,具有含不尽之意现于言外,把那深沉委婉的情思意念蕴含在宽阔的境界之中,给读者以无尽的想象和思考。
《驳复仇议》作者柳宗元(773—819),该文是柳宗元在礼部员外郎任上写的一篇驳论性的奏议,是针对陈子昂的《复仇议状》而发的,作者认为,陈子昂的《复仇议》中的观点是矛盾的,是不足取的,进而提出了个人的见解。徐元庆为父报仇,杀了父亲的仇人,然后到官府自首。对于这样一个案例,陈子昂提出了杀人犯法、应处死罪,而报父仇却合于礼义、应予表彰的处理意见。柳宗元在文章中批驳了这种观点,认为这不但赏罚不明,而且自相矛盾,指出徐元庆报杀父之仇的行为既合于礼义,又合于法律,应予充分肯定。虽然文章的主旨是要说明封建主义的礼义和封建主义的法律的一致性,但在吏治腐败、冤狱难申的封建社会,仍然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全文观点鲜明,逻辑严密,驳论有力。
武则天当政时,同州下圭人徐元庆之父徐爽,被下圭县尉赵师韫杀害。后赵师韫入朝为御史,徐元庆则更姓易名,在驿站之中充当仆役。过了很久,赵师韫恰好住在这个驿舍中,徐元庆便趁机亲手杀死了他,然后,投案自首。对于这个案件,当时朝中有不少人认为徐元庆为父报仇,是孝义刚烈的行为,应赦免他的罪;而陈子昂则认为,按照法律,擅自杀人的要处死。因此,他建议,应当对徐元庆依法论死,然后再对他替父报仇的行为予以表彰,并将此事编入律令。当时,大家都赞同陈子昂的主张。
柳宗元的这篇文章,是驳斥陈子昂的主张的。他引经据典,说明这种主张自相矛盾,背礼违法,造成混乱。文章虽然从维护封建的“礼”与“法”的尊严出发,调和为亲报仇与守法之间的矛盾。然而,作者在行文中,却侧重于说明官吏违法杀人应当受到惩处这个观点,对人民群众反抗暴虐官吏的行为客观上予以支持,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和批判了吏治黑暗和官官相护的社会现实。
文章分析透辟,语言精炼而准确。反映了作者散文的“峻洁廉悍”的风格。
本文属于议论文中的驳论。作者针对陈子昂在《复仇议》中对徐元庆案件的主张提出了反驳。文章一开始,作者就旗帜鲜明地指出陈子昂的主张是错误的。接着,文章从“礼”和“刑”的辩证关系,得出了“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的结论。由这个结论很自然地过渡到对陈子昂提出的“诛之而旌其闾”错误论点的批驳上。“诛”和“旌”是矛盾的,怎么能同时施加在同一个人身上呢?更为有力的是,作者援引了儒家的经典著作来为自己的观点作佐证,这就使得本文的论点无懈可击。
本文论点明确,论据翔实,论证手段缜密严谨,语言犀利明快,选词恰如其分。在柳文中堪称上乘之作,值得我们仿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