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帝王狩猎场面极其宏伟,司马相如《子虚赋》《上林赋》都极尽铺叙描摹之能事,对此作了生动反映。从扬雄《长杨赋》中“今年猎长杨,……罗千乘于林莽,列万骑于山嵎”也可窥见其规模之一斑。而《秦风·驷驖》之妙却全在以简驭繁,以少胜多,仅三章十二句四十八字即已写尽狩猎全过程,却同样使人觉得威武雄壮,韵味无穷。
首章写将猎。取景从四匹高头大马切入,严整肃穆,蓄势待发,充满凝重的力度感。四马端端正正站着,只待一声令下,便拔蹄飞驰。镜头接着由马转移至控制着六根马缰绳的人。“六辔在手”,显得那样胸有成竹,从容不迫,充满自信。这是赶车人,也即下句所谓的“媚子”之一,即秦襄公的宠臣。他还不是主角,只是“从公于狩”的一个陪衬。真正发号施令的是秦襄公。他带领一大批“媚子”,大规模出猎。此章虽只撷取一辆狩猎车的情景,而声势浩大又纪律严明的场面已可联想得之。驭马与驭天下,其理一贯,如后世白居易《授韦贯之工部尚书制》所云:“善御者,齐六辔;善理者,正六官。”所以此章通过层层反衬,暗写秦襄公治军治国有方。
次章写正猎。管山林苑囿的狩猎官,接到开猎的命令后,急忙打开牢圈樊笼,将一群群养得肥肥的专供王家狩猎作靶子用的时令兽驱出,于是乎轰轰烈烈的围猎场面就自然映现在读者脑海。这虽然只是个铺垫,但角度很巧妙,令人从被猎对象想像狩猎盛况,避实就虚,别具一格。至于为什么单单驱出“牡”兽,那是因为当时祭祀用的牺牲以牡为贵,不用牝兽。在纷纭的围场中,诗作的镜头紧紧跟随着秦襄公,只见他吆喝一声:“射左边的那一只!”果然那肥兽应弦而倒。这足见秦襄公武艺不俗。当然,他狩猎的对象只是驯养的野兽,这与《郑风·大叔于田》中“襢裼暴虎”(赤膊空拳打老虎)的公子相比,不免有点虚浮和滑稽。但以王侯之尊,让他真正到深山老林与虎豹猛兽直接较量,那是不现实的。因此,此诗的描写非常切合主人公的身份地位。诗只举秦襄公一隅,可谓抓住了牛鼻子,其余留下一片空白,让读者去自行想像补充。对于秦襄公,也只是摄取了一个刹那间的特写镜头,而略去其他枝节,叙事中有描写,笔法老练简洁。
末章写猎后。猎后情景可写的很多,如猎物的丰盛,猎者的欣悦等,但都未免落入寻常窠臼。此诗的猎后视角独特,大有王者风范。诗写猎后即游于“北园”,按常理推测那北园与猎场应该是相通连同在一区的,并非要绕道另去一处游息。故首句既是场景的转换,突出了王家苑囿之广大,也是氛围的转折,由张而弛。一个“游”字意脉直贯篇末。前“狩”后“游”,互为补充,整个过程相当完整。次句又着眼于“驷驖”,与首章相呼应,而神态则迥异,此处的驷驖不再是筋脉怒张,高度紧张,而是马蹄得得,轻松悠闲。一个“闲”字语意双关,马是如此,人也如此。后两句又对“闲”字着意渲染。輶车是一种轻便车。《周礼·校人》:“田猎则帅驱逆之车。”驱逆之车即是輶车,其作用在于围驱猎物,供猎者缩小包围。猎后的輶车已不用急驶飞赶,因而马嚼上铃儿叮当,声韵悠扬,从听觉上给人悠闲愉悦之感。最妙的是末句的特写,那些猎时奋勇追捕猎物的各种猎狗都乘在輶车上休其足力。这一宠物受宠的镜头很有情趣,也很耐人寻绎,将先前的紧张与现时的休闲形成鲜明对照,使末章的“闲”趣表现得淋漓尽致。
全诗叙事取景高度浓缩,突出典型场景和人物,抓住富于表现力的瞬间和细节,因而虽只窥豹一斑,却能使人想见全豹,其艺术概括力很值得借鉴。《诗经》中写狩猎的名篇有二,即《郑风·大叔于田》与此篇,前者反复铺张,以繁见长,后者精要简约,以简著称,而这恰恰代表了中国文学的两大传统手法。
“绿玉枝头一粟黄,碧纱帐里梦魂香。”首句正面赋其形,次句据此加以引申。这两句一写实一比拟,虚实相映,既生动又让人产生美好的遐想。
“晓风和月步新凉。”在天气初凉的八月金秋,桂花便在晓风中和月光下暗暗地绽放飘香。此句描绘桂花开放的季节和四周的环境,突出了它的幽香和冷艳。
“吟倚画栏怀李贺,笑持玉斧恨吴刚。”李贺的《梦天》诗中有“玉轮轧露湿团光,鸾佩相逢桂香陌”之句;在《神弦别曲》中则有“南山桂树为君死,云衫浅污红脂花”之句。吴刚:传说中的月中老人。据《酉阳杂俎》载,吴刚学仙有过,被谪月中伐桂。桂高五百尺,斧痕随斫随合。这两句就有关桂花的传说展开联想,意趣横生,此二句中一“怀”、“一恨”,无不表达出词人对桂花的珍爱之情。
“素娥不嫁为谁妆?”嫦娥美丽,但在传说中她又是一位独居月宫中的嫠妇,故词人有此问语,同时也是为了增添词的情趣。之所以提到嫦娥,因为她是月亮的化身、桂花的精魄。
《驳复仇议》作者柳宗元(773—819),该文是柳宗元在礼部员外郎任上写的一篇驳论性的奏议,是针对陈子昂的《复仇议状》而发的,作者认为,陈子昂的《复仇议》中的观点是矛盾的,是不足取的,进而提出了个人的见解。徐元庆为父报仇,杀了父亲的仇人,然后到官府自首。对于这样一个案例,陈子昂提出了杀人犯法、应处死罪,而报父仇却合于礼义、应予表彰的处理意见。柳宗元在文章中批驳了这种观点,认为这不但赏罚不明,而且自相矛盾,指出徐元庆报杀父之仇的行为既合于礼义,又合于法律,应予充分肯定。虽然文章的主旨是要说明封建主义的礼义和封建主义的法律的一致性,但在吏治腐败、冤狱难申的封建社会,仍然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全文观点鲜明,逻辑严密,驳论有力。
武则天当政时,同州下圭人徐元庆之父徐爽,被下圭县尉赵师韫杀害。后赵师韫入朝为御史,徐元庆则更姓易名,在驿站之中充当仆役。过了很久,赵师韫恰好住在这个驿舍中,徐元庆便趁机亲手杀死了他,然后,投案自首。对于这个案件,当时朝中有不少人认为徐元庆为父报仇,是孝义刚烈的行为,应赦免他的罪;而陈子昂则认为,按照法律,擅自杀人的要处死。因此,他建议,应当对徐元庆依法论死,然后再对他替父报仇的行为予以表彰,并将此事编入律令。当时,大家都赞同陈子昂的主张。
柳宗元的这篇文章,是驳斥陈子昂的主张的。他引经据典,说明这种主张自相矛盾,背礼违法,造成混乱。文章虽然从维护封建的“礼”与“法”的尊严出发,调和为亲报仇与守法之间的矛盾。然而,作者在行文中,却侧重于说明官吏违法杀人应当受到惩处这个观点,对人民群众反抗暴虐官吏的行为客观上予以支持,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和批判了吏治黑暗和官官相护的社会现实。
文章分析透辟,语言精炼而准确。反映了作者散文的“峻洁廉悍”的风格。
本文属于议论文中的驳论。作者针对陈子昂在《复仇议》中对徐元庆案件的主张提出了反驳。文章一开始,作者就旗帜鲜明地指出陈子昂的主张是错误的。接着,文章从“礼”和“刑”的辩证关系,得出了“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的结论。由这个结论很自然地过渡到对陈子昂提出的“诛之而旌其闾”错误论点的批驳上。“诛”和“旌”是矛盾的,怎么能同时施加在同一个人身上呢?更为有力的是,作者援引了儒家的经典著作来为自己的观点作佐证,这就使得本文的论点无懈可击。
本文论点明确,论据翔实,论证手段缜密严谨,语言犀利明快,选词恰如其分。在柳文中堪称上乘之作,值得我们仿效。